《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主要内容包括:
1. 总则:
- 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土地基本国策。规定土地管理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土地管理。强调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 确立土地所有制形式。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明确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 确定土地管理体制。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规定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及确认等内容。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解决途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审批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 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已经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4. 耕地保护:
- 强调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和具体措施。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 明确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5. 建设用地:
- 规范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和使用要求。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 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 监督检查:
- 确立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规定监督检查的措施和手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7. 法律责任:
- 明确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各种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等行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于保护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利用和管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