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国家法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该条例由国务院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71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1. 总则:
- 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即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 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 确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 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2.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 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 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 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且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
4.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5.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等。
6. 法律责任: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