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该法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先后经历2008年修订、2019年和2021年修正。其主要内容包括:
1. 总则:
- 立法目的:明确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 工作方针与原则: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 管理部门职责: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民的义务与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同时,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火灾预防:
- 消防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布局要调整、完善,对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共消防设施、装备要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
- 建设工程消防要求:
-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需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其他建设工程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等。
- 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3. 消防组织:规定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建设、职责等内容,明确了消防组织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4. 灭火救援:强调了消防救援机构在灭火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和权力,以及单位和个人在灭火救援中的义务,保障灭火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5.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有权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等问题有权责令改正、采取相应措施。
6. 法律责任:对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等,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