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该法经过多次修正,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是最新修正版本。其主要内容包括:
1. 总则:
- 明确了立法目的。
-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需履行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相关规章制度和预案、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等职责。
- 明确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要求。
-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 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作出规定。
3.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 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包括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等。
-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如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
4.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5.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后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等。
- 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要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
6. 法律责任: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政府监管部门等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