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后经过2011年的第一次修正和2019年的第二次修正,共八章节八十五条。
1. 总则:
- 明确立法目的是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 规定该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 强调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国家扶持建筑业发展,鼓励采用先进技术等;从事建筑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确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 建筑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但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申请需具备用地批准、规划许可、拆迁进度符合要求、确定施工企业、有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等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 从业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条件,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等级,经审查合格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应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活动。
3.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 一般规定: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全面履行。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原则。建筑工程造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 发包: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直接发包。招标发包需遵循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公告、提供招标文件等,开标、评标、定标应依法进行且接受监督。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的发包行为。
- 承包: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持有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等行为。禁止转包、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可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需经建设单位认可等。
4. 建筑工程监理: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并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标准、文件和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5.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等。
6.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筑工程应符合质量标准,建设各方应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施工图文件需审查,禁止降低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应进行验收和质量保修等。
7. 法律责任: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资质管理规定、转包、违法分包、索贿受贿、工程监理单位违规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8. 附则:对主管部门不得收取费用、其他建设活动的规定、军用建设活动的规定等作出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