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连建质〔2006〕160号
各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的桩基质量管理,提高桩基工程质量检测水平,规范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江苏省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苏建工(2005)263号),结合我市的地质条件和桩基工程施工、检测现状,对建设工程桩基检测工作作出以下规定:
一、承载力检测
1、当设计有要求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施工前应采用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
(1)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桩基;
(2)地质条件复杂,桩基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3)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承载力检测,必须采用静载试验。检测数量在同一条件下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或按设计要求确定桩的检测数量。
2、满足下列条件的工程桩验收检测,必须采用静载试验: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地质条件复杂,桩基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3)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4)挤土群桩且挤土效应明显的桩基;
(5)夯扩灌注桩。
工程桩承载力验收检测,当采用静载试验时,同一条件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3、当采用高应变法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
二、工程桩的完整性检测
1、桩身完整性验收检测可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比例:灌注桩100%,预制桩50%。
2、对大直径灌注桩(D≥800mm)完整性检测除执行上条规定外,还应再选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对部分工程桩进行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工程桩数量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为了保证抽样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可以要求所有工程桩应预埋声测管。
三、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采用常规静载试验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可采用钻芯法测定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测桩端持力层,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5根;对人工挖孔灌注桩可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进行深层平板载荷试验,岩基载荷试验等确定端承力参数,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5根。
四、由于桩基工程属于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 工程中的子分部工程, 桩基子分部工程单独验收, 所以工程桩承载力验收检测范围是一个单位工程。
五、为确保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在桩基施工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开工以后补办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 除需按有关规定处理外,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未监督的桩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鉴定。桩基鉴定检测与验收检测不应委托同一家桩基检测单位,且检测频次不低于规范规定,鉴定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六、桩基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检测单位应在48小时内将检测结果报质量监督机构,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其它要求按《江苏省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规定执行。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连云港市建设局连建质[2005]210号文同时废止。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